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蘇13民特13號
申請人:泗洪波濤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泗洪縣南山龍郡41號樓402室。
法定代表人:周娟,該公司總經(jīng)理。
被申請人:朱艷,女,1994年10月12日出生,住江蘇省泗洪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永林,江蘇可行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阿寶,江蘇可行律師事務(wù)所實習律師。
申請人泗洪波濤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波濤裝飾公司)與被申請人朱艷申請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申請人波濤裝飾公司稱:請求撤銷泗洪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洪勞人仲案字﹝2019﹞第170號仲裁裁決書。事實與理由:泗洪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事實有誤,朱艷隱瞞了其與王少杰、袁陳晨、宋馬見等人進入波濤裝飾公司后就竊取公司及客戶資料,策劃自行成立公司,惡意集體離職的事實,已給波濤裝飾公司造成巨大損失,而泗洪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未能查明朱艷隱瞞了上述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jù),程序違法,且朱艷等人惡意申請勞動仲裁已構(gòu)成集體詐騙。
被申請人朱艷辯稱,泗洪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不存在波濤裝飾公司主張的朱艷等人惡意申請勞動仲裁、集體詐騙及勞動仲裁程序違法的事實,故請求駁回波濤裝飾公司的申請。
本院經(jīng)審查查明:2019年3月26日,泗洪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洪勞人仲案字﹝2019﹞第170號仲裁裁決:波濤裝飾公司自裁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一次性支付朱艷工資、二倍工資、加班費及經(jīng)濟賠償金共計壹萬肆仟肆佰叁拾肆元整(¥14434.00)。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可以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六種情形,分別是:(一)適用法律、法規(guī)確有錯誤的;(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quán)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jù)的證據(jù)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jù)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對此,本院認為,波濤裝飾公司申請撤銷該勞動爭議仲裁的主要理由是朱艷隱瞞了其與他人竊取公司資料后自行成立公司,惡意集體離職的相關(guān)證據(jù),但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對方當事人存在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證據(jù)的情形,是指該證據(jù)由朱艷獨占持有,而波濤裝飾公司不持有該證據(jù),亦無法從其他公開途徑取得該證據(jù),同時朱艷隱瞞該證據(jù)的行為要達到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程度。而波濤裝飾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員工考勤表、《員工辭退、勸退通知書》、財務(wù)工作交接明細、仲裁申請書、視頻記錄、證人證言并不能證明朱艷存在持有侵害該公司合法權(quán)益的相關(guān)證據(jù)卻故意隱瞞拒不提供的情形。同時,朱艷因波濤裝飾公司未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未及時支付工資報酬及違法安排其在休息日上班,朱艷向泗洪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系行使法律賦予勞動者的合法權(quán)利,無法據(jù)此認定朱艷實施集體詐騙,波濤裝飾公司如認為朱艷隱瞞了其與他人竊取公司資料后自行成立公司,惡意集體離職,侵害了波濤裝飾公司合法權(quán)益,可以依法另行主張權(quán)利,該主張不屬于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法定理由。
綜上,申請人波濤裝飾公司提出的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泗洪波濤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請。
申請費400元,由申請人泗洪波濤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魏良軍
審 判 員 王冬冬
審 判 員 吳振環(huán)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孫 笑
書 記 員 周小鳳